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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新!解讀《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變化
發布日期: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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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2日,海關總署修訂并公布了最新的《進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實施。今天,我們一起來看下這部安全法有哪些新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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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次引入“合格評定”概念

《辦法》第十條規定,海關依據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進口食品實施合格評定。

進口食品合格評定活動包括:向中國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國家(地區)〔以下簡稱境外國家(地區)〕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評估和審查、境外生産企業注冊、進出口商備案和合格保證、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随附合格證明檢查、單證審核、現場查驗、監督抽檢、進口和銷售記錄檢查以及各項的組合。

 

二、明确對境外國家(地區)啟動評估的六種情形

《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總署可以對境外國家(地區)啟動評估和審查:

1、境外國家(地區)申請向中國首次輸出某類(種)食品的;

2、境外國家(地區)食品安全、動植物檢疫法律法規、組織機構等發生重大調整的;

3、境外國家(地區)主管部門申請對其輸往中國某類(種)食品的檢驗檢疫要求發生重大調整的;

4、境外國家(地區)發生重大動植物疫情或者食品安全事件的;

5、海關在輸華食品中發現嚴重問題,認為存在動植物疫情或者食品安全隐患的;

6、其他需要開展評估和審查的情形。


三、首次提出了“視頻檢查”的方式

《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海關總署可以組織專家通過資料審查、視頻檢查、現場檢查等形式及其組合,實施評估和審查。這種靈活的檢查方式是互聯網技術發展對進口食品監管帶來的極大便利,也是應對國外疫情的重要抓手,能極大的提高檢查效率,從而進一步降低檢查成本和風險。

  

四、首次明确進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簽必須印制在最小銷售包裝上,對進口肉類、水産品内外包裝有了明确的要求

《辦法》第三十條規定,進口食品的包裝和标簽、标識應當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标準;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

對于進口鮮凍肉類産品,内外包裝上應當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國家(地區)文字标識,标明以下内容:産地國家(地區)、品名、生産企業注冊編号、生産批号;外包裝上應當以中文标明規格、産地(具體到州/省/市)、目的地、生産日期、保質期限、儲存溫度等内容,必須标注目的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加施出口國家(地區)官方檢驗檢疫标識。

對于進口水産品,内外包裝上應當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國家(地區)文字标識,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和學名、規格、生産日期、批号、保質期限和保存條件、生産方式(海水捕撈、淡水捕撈、養殖)、生産地區(海洋捕撈海域、淡水捕撈國家或者地區、養殖産品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涉及的所有生産加工企業(含捕撈船、加工船、運輸船、獨立冷庫)名稱、注冊編号及地址(具體到州/省/市)、必須标注目的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進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簽必須印制在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加貼。

進口食品内外包裝有特殊标識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五、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産的食品應當取得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新食品原料衛生行政許可

《辦法》第九條規定,進口食品應當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标準,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有特殊要求的,還應當符合國際條約、協定的要求。

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标準的食品,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暫予适用的相關标準要求。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産的食品,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取得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新食品原料衛生行政許可。


六、出口食品企業是第一責任人

《辦法》第四條 進出口食品生産經營者對其生産經營的進出口食品安全負責。

第四十四條規定,出口食品生産企業應當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保證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有效運行,确保出口食品生産、加工、貯存過程持續符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出口食品生産企業安全衛生要求;進口國家(地區)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國際條約、協定有特殊要求的,還應當符合相關要求。

出口食品生産企業應當建立供應商評估制度、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生産記錄檔案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處置制度。相關記錄應當真實有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質期期滿後6個月;沒有明确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七、海關依法對出口食品實施監督管理

《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海關依法對出口食品實施監督管理。出口食品監督管理措施包括: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備案、出口食品生産企業備案、企業核查、單證審核、現場查驗、監督抽檢、口岸抽查、境外通報核查以及各項的組合。

 

八、六部海關規章自《辦法》生效之日起廢止

《辦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出口蜂蜜檢驗檢疫管理辦法》、《進出口水産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進出口肉類産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出口食品生産企業備案管理規定》等六部規章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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