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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農藥申報工作相關指南
發布日期:202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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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口岸營商環境不斷優化,海關總署的“放管服”也不斷深化改革,我國進出口環節監管證件精簡至41種,特殊情況以外,聯網核查38種;其中,就包括我國農業農村部簽發的《農藥進出口通知單》,由海關在進出口環節進行驗核,下面和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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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農藥管理是指國家農業主管部門依據《農藥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77号),對進出口用于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化學合成或者來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質的一種物質或者幾種物質的混合物及其制劑實施監督管理,海關依法對農藥進出口實施監管。


進出口農藥管理範圍包括原藥、制劑和成品。管理目錄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農藥管理名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公告第416号),對列入《鹿特丹公約》監管的農藥,包括《鹿特丹公約》附件三的農藥品種和農藥産品,以及我國已經禁用和嚴格限用的農藥品種,應按照《鹿特丹公約》要求履行相關手續。


01

定義

進出口農藥管理是指國家農業主管部門依據《農藥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77号),對進出口用于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化學合成或者來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質的一種物質或者幾種物質的混合物及其制劑實施監督管理,海關依法對農藥進出口實施監管。


02

适用範圍

進出口農藥管理範圍包括原藥、制劑和成品。管理目錄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農藥管理名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公告第416号),對列入《鹿特丹公約》監管的農藥,包括《鹿特丹公約》附件三的農藥品種和農藥産品,以及我國已經禁用和嚴格限用的農藥品種,應按照《鹿特丹公約》要求履行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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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申領材料和流程

一、受理條件

1.申請主體是獲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進出口企業,以及具有進出口資質的農藥生産企業。


2.進出口農藥是在我國取得登記的境外農藥和在我國取得登記和生産許可的農藥,或農業農村部允許的其他農藥。


二、申請材料目錄


1.農藥進出口企業信息采集:在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或中國農藥數字監督管理平台(正在開發中)或金農工程系統中網上錄入。

采集農藥進出口企業的進出口企業資質、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農藥經營許可證的所需信息。


2.農藥進出口通知單申請材料:

01.農藥進出口通知單申請表(正本,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或中國農藥數字監督管理平台或金農工程系統中網上打印);


02.出口委托書(正本,農藥生産企業提供,自營企業除外,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或中國農藥數字監督管理平台或金農工程系統中網上打印)或進口農藥産品質量保證書(境外農藥生産企業授權的境内企業提供,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或中國農藥數字監督管理平台或金農工程系統中網上打印);


03.農藥登記證(複印件);


04.進出口外貿合同(複印件);


05.農藥生産許可證(複印件)或者原産地證明(國外有關機構出具)。


注:以上材料各一份。


三、辦理基本流程


1. 申請: 申請企業在金農工程或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網上申請,并将紙質材料寄到農業農村部農藥檢定所;


2. 受理: 農業農村部農藥檢定所自收到申請材料起1個工作日内确認受理與否;


3. 審核: 農業農村部農藥檢定所2個工作日完成審核工作;


4. 制單: 審核通過後編号并出具農藥進出口登記管理放行通知單;


5. 單證數據發送: 出證同時農藥進出口管理核銷系統發送農藥進出口通知單的電子數據給海關總署。


04

辦理之後如何跟海關申報

企業依流程取得相關證件後,在進出口申報時,按要求将相關證件信息填報到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直接申報即可。“單一窗口”系統自動比對證件信息,如發現申報信息與證件填報要求不符,系統将提示比對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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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申報注意事項

1.海關憑農業農村部簽發的《農藥進出口通知單》辦理農藥進出口手續,未取得一律不得進出口。


2.《農藥進出口通知單》實行“一批一證”制,有效期為3個月,一經簽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證明内容。如需變更,須由簽發部門換發新證。


3.申報農藥進出口時在報關單“随附單據”代碼欄填報監管證件代碼“S”,在編号欄填報《農藥進出口通知單》單号。


4.進出口農藥管理商品如列入《财政部等13個部門關于調整擴大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的公告(2019年第96号)》附件《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2019年版)》中,但備注為“列入《農藥進出口管理目錄》的商品除外”的,不得以跨境電子商務零售方式申報進口。


5.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與關境内的其他地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除外)之間進出的農藥,應當辦理農藥進出口通知單。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農藥,除列入《鹿特丹公約》的應當辦理農藥進出口通知單外,其餘無需辦理農藥進出口通知單。區内企業的農藥生産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由海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相關規定源于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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